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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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

一、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

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于申请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决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吗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是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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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变更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行为,所以我就想知道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谁处理呢?
[律师回复] 一是层级监督的职责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在实施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上有着行政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层级监督职能决定了复议机关不能只停留在当事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的被动监督,更要依职能实施主动监督,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行为作出即发生效力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由于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效力,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第一时间内将变更行为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有利于最大限度上减少或防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三是复议为民的宗旨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让申请人就变更行为另案申请复议或诉讼,不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增加了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成本,也增加了作出变更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的行政成本或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因此,复议机关将变更行为一并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有利于减少讼累,减少社会成本,更迅捷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高效,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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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吗
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两种情况有权驳回申请:一是申请人质疑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但经核实该机关已履行职责或具有相应职责;二是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本法的受理标准和条件。同时,若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可靠但结论错误或适用依据偏差,或事实真相未明、证据不足,但经深入调查获取明确信息,复议机关也有权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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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行政行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但内容不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运用不当;事实模糊、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核实后可变更。变更不得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相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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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行政复议中,若法规变更影响原行政行为性质,复议机关可办理变更决定手续。若复议结论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明显分歧,导致案件性质转变,即满足“改变适用规范”和“对定性产生影响”条件。仅增减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改变案件性质,则不算改变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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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等结果,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复议改变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被告是复议机关。对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在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只能列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修正后,规定应作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为共同被告;当复议机关改变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应列复议机关为被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复议改变的解答,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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