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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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

一、公证可以在立遗嘱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

公证不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公证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吗

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立的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所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在于:

一是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

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二是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三是变更原公证遗嘱,必须到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按原来立遗嘱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才可以用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公证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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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能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证能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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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能不能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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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可不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不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证可不可以在立遗嘱人户籍地之外的地方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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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之后怎么公证
[律师回复]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立遗嘱之后怎么公证
[律师回复]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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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附: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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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再婚之后怎样写遗嘱
[律师回复] 对于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再婚之后怎样写遗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婚后如何订立遗嘱再婚之后订立遗嘱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继承法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再婚订立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容易受到利害关系人的干扰。由于再婚之后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对再婚配偶及子女们的过分依赖,所以他们在订立遗嘱时,往往有可能会受到再婚配偶或子女们的胁迫、威逼或利诱。
2、遗嘱内容中往往会夹杂着一些不太合法、不尽合理的成分。

1)遗嘱中处分了与他人共有财产。遗嘱中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再婚男女在订立遗嘱时,有时往往错把夫妻共有的财产视为是个人财产,结果使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影响。如有的财产是遗嘱人与前妻或前夫的共同财产,可在遗嘱中却把财产的全部遗留给再婚的配偶来继承,这样的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2)遗嘱中忽略了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有的再婚人在订立遗嘱时,为了满足再婚配偶一方的欲望,也有的是为了表示对再婚配偶的感激之情,常常是感情用事,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其他家庭成员于不顾,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再婚配偶来继承,这显然不合情理。

3)遗嘱中损害了再婚配偶一方的利益。有的再婚人过于迁就子女,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某某子女继承,当然,有的是在再婚前立的遗嘱,但有的却是在再婚后,惟恐自己的财产落入再婚配偶的手中,背着再婚配偶立了遗嘱,对再婚配偶的晚年利益于不顾,而将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人。当然,在遗嘱中如何处分财产还是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定夺。老人再婚的,在遗产分割方面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因此,就需要老人在再婚后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这样能比较好的避免日后产生遗产分割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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