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孩子送人会不会构成遗弃罪
把孩子送人,不一定构成遗弃罪。
一、如果确实是家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但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不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不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如果生父母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私自送养子女并收取少量“营养费”、“哺乳费”等,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能涉嫌遗弃罪。
二、如果是为了获取钱财,出卖亲生子女的,则涉嫌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子女遗弃老人是否构成犯罪
子女遗弃老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其中一个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是属于赡养的纠纷,并不属于遗弃罪的情形,所以是不会不会构成遗弃罪的;
2、如果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符合遗弃罪情形的,会不会构成遗弃罪。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
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母亲遗弃患病孩子构成遗弃罪
父母遗弃患病子女,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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