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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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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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发明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发明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一、发明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发明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的情形有:专利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下: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8)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违反改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什么情形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

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以下几点: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发明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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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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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失去新颖性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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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比较新颖的想法可以做一款APP具有商业价值可以申请专利吗
[律师回复] 如果仅仅只是想法的话,是无法申请专利的。
一、如果是通过编写代码来实现想法的话,通过代码形成的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并且《著作权法》所保护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专利法所保护的可行的技术方案,同时还要求该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如果只是一个想法而没有形成相应的智力成果,是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如果是想通过专利法对自己的想法有保护作用则需要将想法落实为可行的技术方案,虽然并不要求提供实物,但是提供的方法步骤或者功能模块会带来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上的改进并有有益技术效果,并且是必须能够实现的。
二、依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专利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15年最新子女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子女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的,人民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对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地加以确定。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就可以丧失对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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