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存在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章程能否规定不得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能规定不得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对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是可以自行规定限制条件的,所以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不得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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