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父母的财产婚后给属于夫妻共有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若是夫妻结婚之后,一方父母有没有赠与房产给夫妻的话,则赠与的房产往往是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主张对这个房产作出分割。但要是父母在婚后赠与房产的时候,明确说明了只是赠与给夫妻中的一方,那此时就只能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处理,离婚时另一方自然不能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能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没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没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没有举证责任。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所得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全款购买的婚前房产婚后卖掉的,则所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卖房所得要把这部分分离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的婚前房产还要区分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属于自然增值,还是婚后的管理操作导致升值的,如果是自然升值的,则升值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是因为后一种情况升值的,则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所得中要将升值部分的所得分离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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