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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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

一、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

1、民法典规定,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

2、债权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多的,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些债权是有担保的,而债权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担保人追偿权可否转给债权人

可以。担保人追偿权属于债权的一种,并不是属于专属于债权人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依法将追偿权转让给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民法典担保人对利息部分担保吗

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担保借贷人可以按时偿还借贷,如果借贷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是有连带责任的。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保证。如果在签合同的时候,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在贷款纠纷没有审判或者仲裁前,并且债务人有履行的能力暂时没履行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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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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