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可以随时收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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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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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东投资款可以随时收回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股东投资款可以随时收回吗

一、股东投资款可以随时收回吗

股东投资款不可以随时收回。如果要撤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撤资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为股权转让

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专利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专利权所有权具有金钱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专利权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法》规定,专利入股,属于专利所有权投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公告程序,将专利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所有权的一部分,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该出资方式与《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不符,应认定为出资不实,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利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专利权所有权具有金钱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专利权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法》规定,专利入股,属于专利所有权投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公告程序,将专利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所有权的一部分,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该出资方式与《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不符,应认定为出资不实,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股东投资款可以随时收回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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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能随时收回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投资款能随时收回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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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随时退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可以随时退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设立或出资设立公司。股东身份的前提是实缴出资或认缴出资,即需要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业务。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归于公司所有。
公司是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民事主体,其在开展民事行为的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在公司注册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股的,当然,在股东遭遇特殊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具体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其他股东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可以随便查看股东章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要与公司治理有机地结合 我国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要将三大机构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以致发挥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同时,应将股东、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 2、应规范董事会的运作。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要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3)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要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等。 3、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使监事会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尽可能地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使之切实可行 由于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规范、科学的公司章程会使公司及股东有章可循,避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1、法定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注册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还必须做到合法、真实、明确,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2、任意记载事项必须合理合法。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的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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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能否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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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妈妈是在上海某一房地产商的隐名股东,几年前,他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一隐名股东身份入股的,现在她发现该公司经营不利,想将它转移了。请问隐名股东可否随时转让股权呢
[律师回复] 有的。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未被记载为股东的人。很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了钱,可以依据其出资,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公示性。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进行。从对内方面来说,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来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来履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是会支持的。因此,在必须采用代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时,隐名股东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的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同时,也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从对外方面来说,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对外具有公示性。若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是无法公司变更登记的,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的。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比较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设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可以在其他股东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并进而直接主张股东权利。以上信息为律师港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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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款是否能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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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投资人在投资时的方式是越来越多。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那么隐名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131条: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由此不难看出,股东名册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辨别股东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
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第
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委托他人出资、委托持股、代替持股的问题,即隐名股东问题,特别是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投资渠道狭窄,莫名的禁忌较多,加上股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许多投资者特别是自然人以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由于不能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导致纠纷不断,极有必要进行研究。
昨天有个朋友找我投资她的公司,但是投资之后是做隐名的股东,我也不知道做了隐名股东跟一般的股东有什么不同,其关系是怎样的。隐名股东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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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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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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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一年前投资了一家电商公司的,前段时间朋友去公司开会的时候觉得他们的制度不太完善就提出来一点问题了但是没被采纳朋友就很郁闷想知道公司投资人隐名股东是公司持股的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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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身份吗?
符合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是享有股东身份的,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应该说不是所有的隐名股东都可以享有股东身份,像是有些比较特殊的工作人员,国家就不允许当事人从商,类似于国家公务员如果做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的话,其所谓的股东身份永远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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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否必须投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投票表决权是股东的权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任何人不能干涉。所以如果股东有事不能参加股东会,可以不投票相当于弃权,甚至即使参加了股东会也可以弃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所以一般来说个别股东不投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表决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需要投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投票表决权是股东的权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任何人不能干涉。所以如果股东有事不能参加股东会,可以不投票相当于弃权,甚至即使参加了股东会也可以弃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所以一般来说个别股东不投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表决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是否可以以存货投资入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是否可以以存货投资入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由于《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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