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告小三不当得利多久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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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后告小三不当得利多久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后告小三不当得利多久有效

一、离婚后告小三不当得利多久有效

1、3年。

2、离婚后,一方发现小三有不当得利情形的,如果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可以在3年内起诉,请求返来不当得利。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协议离婚没有离婚证是否算离婚

协议离婚没有离婚证,不算离婚。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协议离婚不拿离婚证是否算离婚

协议离婚没拿到离婚证,未完成离婚手续,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后告小三不当得利多久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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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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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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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它所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2、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
三、不当得利的诉讼管辖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四、不当得利的诉讼流程
具体诉讼流程:
1、撰写民事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换票;
3、等待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上诉。
上述内容对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起算时间可以行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也可以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不当得利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法律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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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但客观标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
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二、我国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针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得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不当得利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满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当事人(此处应是指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并且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和受益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原告通过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此种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确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则考察其何时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该种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如对从事一定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的,并且从事该行为按常理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则该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之时即为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时点。
不当得利的起诉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起诉时效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不当得利诉讼时效适用的原因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但客观标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
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二、我国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针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得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不当得利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满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当事人(此处应是指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并且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弄错,或遗漏。要么从知道不当得利获利方开始计算,要么从自己知道损失之日起算,这些都是不科学的。正确做法是要明确己方的损失所在,查明核对后,寻找获利方,要明确找到己方利益损失的获利当事方,之后才能此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和受益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原告通过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此种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确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则考察其何时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该种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如对从事一定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的,并且从事该行为按常理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则该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之时即为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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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老公有小三,怎样告他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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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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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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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不当得利的起诉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起诉时效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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