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不是可以被剥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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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探视权是不是可以被剥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探视权是不是可以被剥夺

一、探视权是不是可以被剥夺

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酒驾拘留是不是可以探视

酒驾属于行政拘留,是可以探望的。

法律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三、司法拘留是不是可以探视

司法拘留可以探视。司法拘留又称为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被执行司法拘留的人,可以被探视,但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的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探视权是不是可以被剥夺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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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剥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剥夺?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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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可不能被剥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案情
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
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审理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评析
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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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剥夺?
不能剥夺探视权。探视权是无子女监护权的当事人之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剥夺有探视权的一方行使探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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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案情
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
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审理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评析
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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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孩子探视权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剥夺孩子探视权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探视权能不能剥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意思是在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另一方享有的对子女的探视的权利,也可以叫做见面交往权。探视权可以充分地体现现代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但是也许在许多家庭中,夫妻离异后,获得了子女扶养权的家长认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有害无益,于是希望可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以期望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该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呢
一、了解探视权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二、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那么希望这篇关于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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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能不能被剥夺?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探视权能不能被剥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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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剥夺孩子探视权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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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样申请剥夺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意思是在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另一方享有的对子女的探视的权利,也可以叫做见面交往权。探视权可以充分地体现现代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但是也许在许多家庭中,夫妻离异后,获得了子女扶养权的家长认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有害无益,于是希望可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以期望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该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呢
一、了解探视权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二、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那么希望这篇关于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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