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有没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无效。但如果但第三人善意、有没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没有效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没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没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没有权主张追回,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能再主张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没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没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夫妻共同财产可否一方私自单独处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没有平等的处分权,一般为了日常生活可以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不会有没有什么后果。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擅自处分共有没有财产的由处分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没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没有平等的处理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有没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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