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负债被起诉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等。
一般来说,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
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7、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小股东有什么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如下: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负债并不影响股东退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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