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不是非法人组织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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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人合伙是不是非法人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个人合伙是不是非法人组织

一、个人合伙是不是非法人组织

个人合伙不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因此,个人合伙不属于法人组织,发生纠纷的按照合伙合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非法人社会组织能签订合同吗?

非法人社会组织也是可以从事签订合同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无论非法人组织是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因为其客观存在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不可避免的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合同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签订合同的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合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批准成立或者备案登记的已经进行了批准或者备案登记。

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一般也需要与其业务等相关,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非法人社会组织可签订合同吗?

非法人社会组织也是可以从事签订合同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无论非法人组织是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因为其客观存在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不可避免的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合同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签订合同的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合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批准成立或者备案登记的已经进行了批准或者备案登记。

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一般也需要与其业务等相关,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个人合伙是不是非法人组织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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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形态。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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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组织内部的合伙组织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律师回复]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追偿和划分责任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主体清偿规则 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 (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除非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它才发生改变。 2、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外未被清偿完毕的债务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是单个的,他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其他合伙人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较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对他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他们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适用“主体清偿规则”时,他们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责任,之后外部债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来承担其他的个人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也是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必须要遵守的,它不能够通过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改变。 二、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何完成内部追偿以及其他责任分配,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法律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情形下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合伙协议应该具有不同的考量。 1、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外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了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能并未实际承担个人责任。因而我们认为,出于对合伙人质量和风险意识的警示以及对其他无辜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由于无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而这里要求追索的主体当然就应是合伙企业,即由合伙企业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来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进行赔偿。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若是首席合伙人,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代表合伙企业来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这种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之策。此外,对于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可以在协议中有所体现。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如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若事务所怠于提出赔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首席合伙人拒不执行的,可以更换首席合伙人;存在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时,其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划分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存在向参与该项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追偿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合伙人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 “轻过失”本身又是其他 合伙人所能够预料和承受的,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在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后,合伙企业不宜再进行追偿,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参与该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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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卖淫团伙牟利,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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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C。几人的加入使得该卖淫团伙势力逐步壮大,活动范围包括北京、成都等地,手下人多的时候有十几个人为其卖淫赚取嫖资,人少的时候也有七八个人。为了管理,乔某还给手下人立下了三条规定,
第一是不准卖淫钱,
第二是不准和嫖客打架,
第三是不准吸毒。2007年,乔某发现有一伙同性卖淫团伙在给自己竞争,在摸清对方头目的情况后,于2007年2月27日冒充嫖客诱骗并绑架了竞争对手,后被告人乔某伙同贾某、B残忍将竞争对手杀害,分尸后将尸首分三处丢弃。此后,3名被告人潜逃,后于2007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被警方抓获归案。次日,A被抓获。3月19日,贾某被抓获。被抓后,乔某还千方百计地写纸条,叫手下和他串供保命。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最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以故意罪和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乔某和贾某死刑,B无期徒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3年、C有期徒刑12年。经最高人民裁定,两名死刑犯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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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合伙组织与合伙企业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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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7、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8、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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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属于法人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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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为什么是非法人组织,他不是也有法人吗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rn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rn(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rn(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rn(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rn(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rn(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rn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n法人的特征。rn法人是社会组织。rn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rn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n法人的条件rn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rn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rn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rn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rn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n法人所拥有的独立财产和经费是指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rn《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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