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开设赌场罪退赃怎样判
1、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者即使退赃了,也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开设赌场退赃基本犯的话可能1-2年,情节严重的5-6年左右。
二、如何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
可以从组织的特征、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等来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
1、从组织的特征来看
(1)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不局限于认识的人之间,也可能完全不认识。
(2)只要行为人开设了场子,这个场子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那么,场子就可以自动起到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的广告、组织和吸引。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
2、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看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并且营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参赌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是共同商定的。
3、犯罪场所是否具有固定性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来看
(1)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也较长。从字义上分析,赌场是指专供赌博的场所,因此,某一场所只要在特定时段专门用于赌博即可认定为赌场。
(2)但在实践中,很多开设赌场行为人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移动赌场的形式不断变动赌场的地点,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上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即场所聚众的功能。此行为依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不能因场所不固定而认定为赌博罪。如果特定行为人为了赌博方便。
所以,判断是否是"赌场”,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这个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
三、认定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行为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连续的、稳定的场所并从中渔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开设网站或作为代理人接受不特定多数人投注,并从中渔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此外,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开设的合法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能够停止提供服务而不停止,并且从中渔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按照本罪予以立案追诉。这里的开设赌场包括开设现实的楼堂馆所进行赌博,也包括利用网络开设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代理等形式的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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