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不可以再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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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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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不可以再申请

一、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不可以再申请

若是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是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不可以自行撤回的,再次申请应当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不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不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不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二、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去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且要提供单位不给加班费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不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不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签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后还可不可以起诉

签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不可以反悔,若反悔的要及时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不可以再申请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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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爸爸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撤诉了,现在他想问,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呢?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此后,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而被仲裁委按照撤诉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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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来是递交了一份劳动仲裁,但是公司想要私了就让我撤诉,但是撤诉之后一直没有给我回复,想问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申请吗?
[律师回复]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劳动仲裁,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劳动仲裁已撤诉再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 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本条内容来看,当事人在起诉后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的前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处理,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解释》没有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是律师认为,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按撤诉处理也应遵循上述《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旦申请撤诉或法院准许或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劳动仲裁的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便丧失了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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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仲裁,视为没有仲裁,不能,如果对仲裁不服的可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撤销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劳动仲裁裁定自动撤诉后,还能再审理吗?
[律师回复] 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循环往复,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不应受理,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开庭时。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不应受理,原裁决生效;而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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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视为撤回是否可再申请仲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仲裁视为撤回是否可再申请仲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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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员工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什么原因区仲裁委邮寄的开庭通知单位没有收到。区仲裁委根据离职员工提交的证据缺席裁决单位支付几个仲裁请求补偿费用,单位有异议的是区仲裁委认定的离职员工入职时间有错误、自己辞职裁决给付经济补偿等。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单位指出上述问题,得到的解释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只管程序上的问题,区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只要邮寄了,邮寄后单位因什么原因没有收到法院不管,实体上的问题即使有错误也不是该案审理范围,看到这种情况单位只能准备申请再审。请问撤销仲裁裁定书能否申请再审,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上述六种申请撤销裁决理由看笔者认为涉及程序的有四个,涉及实体的有二个,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在从申请再审理由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十三种申再审理由看笔者认为涉及实体的同样有二个,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以上两种申请理由的对比可以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申请再审应该没有法律障碍,但中院法官这样说也是有出处的,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根据该复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该复函是针对经济仲裁的回复,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是否适用劳动争议笔者认为关键要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否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一致。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其中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相同一致。
这是否代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不能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至少否认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全部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次承认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为实体方面的问题,并且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两种实体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解决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理由不全部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理由为实体方面的问题,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另一方面维护〔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文在执行上的一致性,禁止当事人以程序方面的理由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再回到咨询问题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已否认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理由全部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存在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三款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上面关于撤销仲裁裁定书能否申请再审,如何规定的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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