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射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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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盐城射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盐城射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盐城射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因为农村土地的类型非常的多,所以土地的类型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养殖场被拆迁补偿赔偿标准

养殖场的征收、拆迁各地补偿政策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政策的问题。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四川绵阳房子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盐城射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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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盐城市,最近收到了盐城市政府的房屋拆迁通知书,里面有提到关于拆迁补助的问题,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怎样算
[律师回复] 2017盐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盐城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盐城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盐城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这是关于盐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怎样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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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射阳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补偿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因为每个地方每年的补偿政策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含有房屋补偿费用,周转补偿费用以及奖励性补偿费用。发放完补偿款项以后才能够正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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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盐城宅基地拆迁要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盐城宅基地拆迁要如何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盐城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第八条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验收村民住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四)小区总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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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射阳社保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盐城射阳社保缴纳的规定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且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时间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大部分劳动者本人缴纳一些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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