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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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造成他人轻伤的,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伤者致残的,赔偿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费;造成伤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怎么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与范围有: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另外,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赔偿辅助器具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建筑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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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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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一)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管理人”是与所有人相并列的责任主体,但此处的“管理人”宜作限制性解释,应限定于: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对国有建筑物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而经营管理国家、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等的公民或法人。 但如果承包、租赁者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为防止损害发生尽了必要注意时,则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日本民法第717条)。所有人也可以与管理人约定此类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其他占有人
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责任应由所有者承担。其他占有人对其在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由所有人设置者除外)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情况:一是国有或集体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这类租赁关系带有很大的福利性,不是不动产市场关系的反映,所有人对房屋也很难做到象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东那样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承担人可能搭建小厨房一类的“其他设施”。于此情形,承租人应对其建造的或改建的部分“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客间(甚或房客有过错)为由,而拒绝客房的搁置物、悬挂物(如花盆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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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占有人
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责任应由所有者承担。其他占有人对其在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由所有人设置者除外)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情况:一是国有或集体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这类租赁关系带有很大的福利性,不是不动产市场关系的反映,所有人对房屋也很难做到象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东那样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承担人可能搭建小厨房一类的“其他设施”。于此情形,承租人应对其建造的或改建的部分“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客间(甚或房客有过错)为由,而拒绝客房的搁置物、悬挂物(如花盆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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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第三,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第四,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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