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孩子还属于幼儿期的话都会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因为男方并没有能力对幼儿期的孩子进行抚养。
男方要做的是给予孩子一定的经济抚养费用,离婚婴儿抚养费的标准对于不同的情况来说是不相同的,具体也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看,也要看自身的意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抚养费主要是由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补偿标准分别是如何的
夫妻离婚的只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不需要支付赡养费。至于抚养费,其支付标准如下:
一、如果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如果支付方没有股东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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