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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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是哪些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是哪些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量刑具体如下: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刑法上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判刑标准

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但是规定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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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需要披露什么消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上市公司要披露什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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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求职者应披露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求职者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求披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消息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则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分述如下: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 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在向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时,上市公司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无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内容,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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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量刑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量刑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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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母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要不要披露个人信息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子公司是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的,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作为两个完全的法人,母公司可以借款给子公司,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对外披露,但是要遵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即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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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处罚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何处罚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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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解释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员,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如记者、编辑以及其他掌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时相关媒体和其他发布信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所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公开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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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现未披露的负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做并购投资时,面对一个陌生的企业,展现在我们财务人员面前的就是一堆的报表、凭证,或许我们还能再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盘存,和关键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但如果企业刻意隐瞒负债情况,一旦收购手续办理完毕,收购方委派的管理层进驻后,才发现诸多漏洞,此时后悔也为时已晚。那么,财务人员如何在尽调过程中发现这些被隐瞒负债的蛛丝马迹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旨在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连年,营运能力不佳、增长乏力,大体上从财务分析中就能看出端倪,如果财务分析显示企业经营状况差,那么企业在被收购前有粉饰报表、隐瞒负债的动机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 1、人均产值太低 人均产值数值可参考同行业指标,一般比较正常的人均年产值范围值:40万-150万元 2、营运能力指标低 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低,总资产周转率低,具体指标可参考同行业标准或找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比较 3、盈利能力低 销售贡献毛益不足以弥补固定现金支出,固定现金支出如工资、房租、水电、定期支付的融资租赁款、车贷及房贷按揭等。销售贡献毛益是企业的边际贡献值,如果边际贡献小于固定的现金支出项目总额,该企业肯定亏损严重,资金匮乏。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利润指标更客观,微利或微亏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它的经营性现金流应该是正数,如果连经营性现金流都为负数,则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实在太差。 二、账户实质测试法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大,期末余额大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一般用来核算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往来账,就像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企业非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往来大多藏在这两个科目下。所以,如果发现企业报表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项目,从发生额和余额来看与企业的业务规模不相称,一定要进一步看明细,查明究竟。 2、银行流水上显示有不相关的人员和单位 如果银行对账单上有大量和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些往来业务单位,从经营范围看明显不是该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那么就应该引起警觉。极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的临时拆借,如果银行流水上有显示,财务账簿上却没记载,务必深究。 3、账上有大量员工集资款 很多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做法,我们这里不讨论合法与否,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向员工集资:一来可以补充企业营运资金,手续简便;二来所付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员工乐意将手上闲钱存在公司。但是,如果集资太多,甚至集资范围不限于企业员工,这就说明企业很差钱了。 4、财务费用 财务账上有大量财务费用发生,利息支出与贷款规模不匹配,进一步细查与融资相关的费用记录,如担保费、评估费、审计费、财产保险费、手续费等,例如全年企业借贷业务仅发生一次,评估、保险费报销却不止一次,极可能有另外的借款事实存在。 三、关联分析法 1、关联企业进入与主业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且需大额投资 搞多元化扩张的企业,死的不计其数,真正成功的凤毛麟角,如果发现被收购方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且该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前期需大量投资。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负债已达到了极高的程度,以至于企业必须隐瞒负债才能让报表好看一些。 2、登记在册的车辆、大型设备不归公司使用调配 出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企业将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由于不能按期还款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便不是如此,退一步讲,仅仅是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低,资产使用效率低。 3、企业愿意支付明显崎高的利息 这个好理解,一个即将溺水的人,即便手上攥的是一根无济于事的稻草,他也不会轻易放手的。很多时候,不是债权人要提高利率,当债务人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时,会主动提高借款利率。 4、关键时间节点不容易约见到公司负责人 例如春节前,想和公司负责人面谈一下,总是约不到。中国的春节又称年关,这个节点,讨债人会找上门来,欠债太多老板会在这个时候玩失踪。 5、未参与管理的公司股东有退股的倾向 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情况是最能提前感知到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中国公司是一种人合加资合的结构,股东与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结,他们要么是这个行业的老人,要么是产业链的上下游,要么是大股东的至亲好友,总之,从他们这里发出的信息,错不了。 四、信用调查法 1、法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上有大额未清偿的借款记录 2、工商查询有设备、存货、专利质押记录 3、有被债权人的诉讼记录 这几点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是明摆着的,一看便知。现在的企业,不管老板水平高低,现实中是否诚信,在信用记录上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这个意识都还是有的,如果有了不良记录,要么是有意为之,比如恶意骗贷,要么就是实在还不上钱了,碰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良记录只是你看到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大体量的一部分冰山隐藏在海水下哟。 五、现金流分析法 现金流分析本来应是财务分析的一部分,但它如此重要,有必要再拿出来单列讲一讲。 1、需定期支付的工资、房租等刚性支出不能按期支付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些付款项目是应该优先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资金预算,工资、税金房租、物业费这些费用是不能拖欠的,这些项目可归为企业的刚性支出。如果连这些刚性支出项目都不能按期支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很难维持运转了。 2、有短借长投现象,借款出现展期 短借长投,用金融行业的行话说,叫“期限错配”。说白了就是企业项目前景不被看好,难以筹措到长期资金,只能短期从不同渠道分散融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款出现展期现象也是类似,主营业务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展期,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也是没有选择的办法。 3、按银行流水加总的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收入不吻合 在应收项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现金收入和利润表上的收入应该是大致吻合的。如果不吻合,显然有问题。但是,有些企业可能自己编一份银行流水,或者将本来是融资借入形成的现金流归类为经营现金流入,这样收入流水和报表收入就基本相符了。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看看支出流水与成本是否匹配。 4、收入流水增加的次月,采购支出流水未见增加。 企业现金流应该遵循“投资投入→采购流出→销售流入→分红流出”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如果企业现金收入增加的次月或次次月,采购现金支出却不见增加,那么这样的现金流入是可疑的,有杜撰的可能。 六、经营分析法 1、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为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有定期付款记录 大型设备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的,有定期付款记录和相关合同,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会有隐瞒的负债,但至少能说明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身资本金不足,二是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时要将此表外负债还原为表内负债。如果企业要想取得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还得持续追加投资的话,这一条就是硬伤。 2、重要原材料、耗材达不到安全库存量 重要原材料不能达到安全库存量,不排除有企业库存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但更有可能是拖欠供应商货款,导致断货。 3、在业务量增加不明显的情况下,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应付款期末数逐渐增大 这一条形成的原因同上,在甲供应商已经停止供货的情况下,企业只能寻求替代供应商,这样就会造成同一类型供应商的应付款余额年底比年初增加很多,而企业同期业务量增加却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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