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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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吗

一、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

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

法律对于子女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相同都是子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享有同等继承权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两者不可以同时发生代位继承。也即,如果被继承人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不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要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可以引起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可以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是享有继承权的,且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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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儿的爷爷去世了,老人生前有一套房子,作为遗产给了我朋友,代位继承与隔代继承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隔代继承准确地说应该是代位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属于继承人的应得的遗产。遗产是可以隔代继承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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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事他的父母前几年先后去世,爷爷在市区的房屋是爷爷的名份,现在还在那里居住生活,但他父亲已经去世以后无法继承爷爷的房产,想了解一下继承法,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和联系怎样?
[律师回复]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样,都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两人都死亡的事实,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最终取得遗产。但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亦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转继承可以说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该子女的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生前的继承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只不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权转有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发生的。
3.转继承权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更窄。
4.转继承不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继承。
以上就是对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和联系怎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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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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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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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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