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收养而结束,养子女不再具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亲生父母不能要求被送养的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2、按照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不是还要尽赡养义务
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情况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是不是还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父母未抚养子女的,只要父母主观上没有恶意遗弃子女的故意以及没有犯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子女罪行的等,则未被父母抚养过的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亲生父母是不是可以要求被送养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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