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
1.执行地点不同。
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决定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羁押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区别如下:
一、职能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职能机关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逮捕的职能机关是检察院。
二、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被逮捕的人只是有可能构成犯罪;而逮捕的适用对象是公安调查清楚,基本构成刑事犯罪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治安拘留是那些已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一种处罚手段,分类的话仍属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人做出的惩罚性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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