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算刑事案件
1、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上述四点具备,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我国的这一规定要求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高标准,不懈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规定,清楚反映了立法者对法官在判定证据,判断案件时的要求,符合审判的目的。无论哪个法系,哪个国家,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要求法官不错判案,我国的规定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的客观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刑事案件怎么提起诉讼
1、立案,侦查机关介入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
5、执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执行主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刑事案件怎么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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