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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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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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哪些

一、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哪些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发生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和解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的某个阶段进行。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哪些

合同解除法定的条件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都是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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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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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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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是个作家,他发表了一篇文章在网络上,然后一个出版社看上了,但是著作者并不是他,所以我想请问以下解决著作权争端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决著作权争端的行政方式有以下几种: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原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内容未做修改,在序号上改为第55条。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文字就是对著作权纠纷种类有哪些,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向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维护你的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朋友因为著作权和公司产生争议,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所以请问一下解决著作权争端的行政方式都有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原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内容未做修改,在序号上改为第55条。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文字就是对著作权纠纷种类有哪些,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向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维护你的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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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争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步骤和规则。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讼。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的方式,因此,调解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然而,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的争议调解方式难以解决,而调解达成的协议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所以,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而不能强迫。故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提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否则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不服的可以向,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不能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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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的公司最近发现有员工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和同事进行竞争,我爸爸想问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弊端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弊端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一)未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的主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依此条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经营者”,但在实际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欠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此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反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仿冒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巨奖销售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交易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性质。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更是印证了这一点。如今出现了这样的矛盾情况:具有垄断性质的此五种行为同时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因此发生了冲突。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责任,且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虽然罚款是可以的,但不能以罚代民,当事人想起诉还可以起诉,违法者该赔偿还得赔偿。罚款是从政府的角度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秩序的处罚;民事关系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违法者应对受损方做出相应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就是说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并存。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予监督检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转移违法物品、银行存款等束手无策,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以确保有力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生争端后,另一方打架属于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将规定发给你供你参考,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再咨询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21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虎担港杆蕃访歌诗攻涧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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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争端的解决办法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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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院判决后争执争抚养权,还能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判决后争夺抚养权还可以么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提出诉讼后,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等原则做出判决。即便是做出了判决,实际生活中,判决后争夺抚养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二审请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二审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终判决,这个结果出来后,双方就不能继续争夺子女抚养权了。
现在经营一家企业,但是收益不好,那么问一下大家啊私营企业存在的弊端是怎样的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企业里,只有在所有员工(老板也不例外)都具备“感恩的心”的时候,“感恩的心”才能发挥其蕴涵的巨大功效,否则,“感恩的心”只能作为一种企业决策者或管理者愚弄员工的工具,希望中国民营企业能够深思和自省,正确理解“感恩”文化 ,杜绝以“施恩者”自居的念头和做法,尽量培育一种基于市场规律的“员工感恩,老板也感恩”的内部“双向感恩” 文化。此外,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所以,企业必须深刻理解“饮水思源”的内涵,抓住机会或创造机会以回报社会,为推动社会进步尽自己的一臂之力。如今,已经有少数企业将向社会“感恩”或回报社会上升到战略的高度,甚至提出“修身、齐家、立业、助天下”的宏愿。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必将带领着一大批企业将回报社会提上日程,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反之,社会进步了,企业也就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可以说,不论“双向感恩”还是“社会感恩”,都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总之,中国民营企业必须全面深刻理解“感恩”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双向感恩”文化和“社会感恩”文化,让市场化的“感恩”文化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润滑剂,减少内耗,留住“金员工”,避免损失,惟有这样,中国民营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才会从实质上得以提高,企业才有可能走一条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长盛不衰,基业长青”的远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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