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没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没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没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例如;当事人有没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
此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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