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偷越国境罪由谁管辖?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四、如何区分偷越国边境罪与他罪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发现存在偷越国边境这种行为的话,将是会有犯罪行为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的。我国偷越国境罪由谁管辖,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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