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特殊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则表现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指的是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4、客观要件,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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