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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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可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可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一、可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会产生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果是恶意欠款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偿还最低还款额,只要持卡人可以够还上这个最低金额,那么银行既不会收取滞纳金也不影响到个人信用,但是会被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

或者主动与银行协商,持卡人需要和发卡银行联系说明自己的情况,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欠款,只是由于一时的经济情况的变动无法马上还清,申请延期还款一般来说只要持卡人主动联系银行了,银行通常都会为持卡人设计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还款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如何

透支信用卡又逾期不还的第一个后果肯定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像滚雪球那样越滚越大,还会登上征信系统的黑名单,还很有可可以会被法院起诉,吃民事官司,尔后被强制执行或者被限制消费等等。还有一个更可怕的后果,就是坐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5万元≤透支额50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如何

透支信用卡又逾期不还的第一个后果肯定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像滚雪球那样越滚越大,还会登上征信系统的黑名单,还很有可可以会被法院起诉,吃民事官司,尔后被强制执行或者被限制消费等等。还有一个更可怕的后果,就是坐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5万元≤透支额50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可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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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样防范信用卡被冒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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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机制为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切实做好纠纷发生后处置工作,有效保障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医疗纠纷防范
(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院科两级加强诊疗质量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分析总结院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每月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2、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本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检查两次,尤其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发现医疗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科室每月召开质量安全管理会议一次,总结分析近期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医院及科室不定期的组织医护人员对近期院内外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
(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1、转变观念,实施全员微笑服务:用真诚的微笑给予患者积极的心理暗示,给予家属良好的心灵抚慰,缓解医患、护患之间的紧张情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合作,为建立良好的医患、护患关系奠定基础。
2、加强培训,重视沟通技巧: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做到一个要求、两个多字、三个掌握、四个留意、五个避免。从而在医护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建立一个心灵与心灵沟通的桥梁。
3、换位思考,了解患者需求,最大化满足患者需求,减少激惹因素:多方面多层次的满足患者需求,不断改进工作,例如改善就诊环境、提供便民措施、药品价格公开等。
4、加强医、护、患三者之间的沟通:以扎实的理论知识、过硬的操作技术和对患者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基础,以合适的沟通技巧为桥梁,就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三方及时取得沟通,达成一致,必要时护士长负责从中协调,减少和避免主观分析、判断的差异,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1、科教科做好实习生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医患沟通、安全教育以及临床实践技能等。
2、各教研室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年资医护人员负责带教工作,带教期间加强实习生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其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及应急能力,做好传、帮、带工作。
3、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实习生的实时监控,做到“放手不放眼”。
(六)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
1、医务人员有责任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的就医观念,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如加强医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明确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2、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制定文明就医公约,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相关事宜。
(七)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八)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处理途径: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汇同主管医务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
2、纠纷办、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
3、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诉讼,纠纷办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相关工作。
4、第三方协调: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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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风险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
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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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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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如何防范公司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公司债务纠纷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2、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3、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
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企业如何应对欠款纠纷
1、梳理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欠款事实,如不能证实,必须补充调查新证据;
2、通过互抵债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接受对方生产要素、有价证券、个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协商与调解;
3、债务人人去楼空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4、通过专业调查公司,了解债务人的人员、资金、财产等情况,为诉讼奠定基础;
5、向律师寻求对策,其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欠款清偿,必要时可以代理提讼。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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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该怎么防范信用卡被冒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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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风险要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风险要怎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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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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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风险怎么样防范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风险怎么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贷风险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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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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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要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合同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地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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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防范信用卡被冒名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应该如何防范信用卡被冒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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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参加以下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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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办信用卡怎么办
被别人冒办信用卡的话一定要及时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追究冒名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联系办卡银行,弄清缘由,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关于被冒名办信用卡怎么办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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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能怎么防范房产中介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审查中介的资质
看两证,细辨真与假。所谓两证,即指房产中介公司既要有房地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又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只有经营许可证,没有资质证书,一般是咨询机构,可以搞房屋政策、信息等咨询,不能做房屋租赁、买卖等中介业务;如果只有资质证书,没有经营许可证,则属非法经营。只有两证齐全,才是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所以,当你准备找中介公司租房时,一定要先看其是否具备两证。值得一提的是,在看两证时,还要细辨真与假,做好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并把注册号记下来,因为有些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你与两证齐全的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或房地部门投诉,反之,一旦发生纠纷,则将无人予以受理。
二、签合同注意霸王条款。
签合同时,要细不要粗。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把协议内容搞清搞细。作为承租方,一般要选定自己信赖的房产中介。
同时注意发现合同文件中的霸王条款。针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中介公司提供的各类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限制条款,买卖双方都要仔细甄别,充分意识到此类条款对自己权利的影响。尤其不要轻信中介服务人员的口头承诺、豁免。这些是不诚信中介惯用的伎俩。
必要时,应当在特别约定中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留存,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买方或卖方将难以举证而承担不利风险。
在房屋买卖格式条款这一问题上已经有所关注,根据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典型案件,其审判思路是: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但并未促成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中介机构无权主张服务费;而且在《买卖定金协议书》中,约束买方与出售人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三、明确自己的选择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买卖双方均可依托此规定货比三家之后再择优选择中介服务。
如果出现纠纷,上升到诉讼层面,那么我们还需要关注房屋中介服务纠纷中的审理原则,有针对性地收集有力、合适的证据。
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在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中,法官一般会注意以下几点:
一、房产中介是否获得了卖方的有效授权。
中介公司一般会提供两种途径的委托合同:一类为独家房源出售委托协议,另一类是允许委托多家中介的委托协议。
在独家委托协议中,中介公司会增加限制条款,即若选择独家委托服务的,在委托期限内,出售人不得委托其他人提供居间服务、代为销售房产。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出售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的,出售人应按照房屋出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而在
第二种房产委托协议中,则不限制出售方委托几家中介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网络信息的便捷,很多中介公司会在获得其他中介公司房源信息后同时发布相同的房源,并在未获得有效委托的情况下,代买方向卖方询价。
法官会根据授权的不同,来判断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服务,从而判决是否需要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
二、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房产交易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问题至关重要,包括所有权关系、是否设置抵押、产权性质、房屋坐落、面积、周边配套、房龄、朝向等问题,尤其很多买房人关注是否为学区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就此,如果房产中介未尽到核实房源真实信息的义务,一般可以认定买房人无须支付中介费用。
三、看房过程中中介是否存在以欺骗等以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的行为。
在看房过程中,中介往往会提出拟出售房产的钥匙未放在中介或者卖方临时不在家等借口,要求带客户去看类似的户型,导致很多客户在没有看到实际住房的情况下凭借中介人员的介绍便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协议,其后在签订合同前后才发现诸多问题,继而引发复杂的索赔程序。
中介工作人员在代客看房后,往往还会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并在《看房确认书》中约定权利限制条款,如客户在看房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通过其他中介购买该房产,仍须向该中介支付中介费用等。
四、中介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特别是在现金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定金交付、房款交付等问题。一般而言,定金协议适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已经交了定金的,定金条款才生效;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20%。
例如,很多中介提供的定金协议中会设置权利限制条款,如买卖双方在定金协议签署后自行或者通过他方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视为其履行完居间合同义务,买方或卖方应当支付其居间费用。这影响了交易过程中买方或卖方所需承担的风险大小,这也是法官需要审理的。
五、中介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是否合规。
实际中,有很多中介通过以代书费、过户费、看房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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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股权转让要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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