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要签离婚协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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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离婚要签离婚协议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假离婚要签离婚协议吗

一、假离婚要签离婚协议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

2、起诉离婚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能依法的受理。而且只有确定双方的感情已达到破裂的地步,那么才会依法的判离。需要当事人准备提供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也就是离婚起诉状。夫妻的有效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件、户口本。若并非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则还需要同时提供之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如果对方是属于过错方,那么还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起诉书应注意什么要点

离婚起诉书应该注意: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假离婚要签离婚协议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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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即使在离婚后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纠纷的隐患。因为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等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将承担很大损失。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所谓合法的形式来获取房贷优惠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2、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3、假离婚给当事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如今虚高的房价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很难一次付全额房款,需要通过贷款来实现买房。而在贷款,因为银行会采用多种途径了解购房者的实际情况,包括查看户口本、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家庭成员信息、调查,即通过明察暗访形式了解借款人的各种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如果被证明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银行房贷,商业银行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撤销,并随时提前收回贷款,而且购房者还将承担骗取贷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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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书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假离婚协议书应该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还是聘请律师代理比较稳妥假离婚,只是称谓,只要办理了合法手续,即视为真离婚,所以要谨慎而行。
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范本:
假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03年×月×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乙方所有;
3.该房屋仍欠银行的按揭货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偿;
4.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及结合本协议书的其他财产分割约定,对甲方的相应补偿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四、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为: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甲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内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六、相关手续的办理:
1.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筹资金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双方现住房的银行按揭货款清偿,甲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在双方办理好按揭货款清偿手续的当天,双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应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元的补偿款;
6.甲方应在收取补偿款之前,将户籍从现住房内迁出。否则,应扣除5万元户籍迁出押金,待户籍迁出后,乙方再将剩余5万元交付给甲方。
七、相关罚则:
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成的,应支付乙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甲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自本协议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及(或)产权变更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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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自愿离婚协议书作假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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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作假是可以反悔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二、离婚协议书的写作
(一)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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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二)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点
1、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2、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假离婚时签协议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A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2009年1月1日,A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21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A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2021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称复婚后A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A共同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非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不生效法官认为,2021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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