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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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没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

一、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

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并且诉讼时效是三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因抵押担保纠纷提起民事的诉讼,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担保人必须有没有抵押物

担保人不一定要有没有抵押物,保证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不一定要有没有抵押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房产抵押担保有没有期限

房产抵押担保有没有期限,期限是主债权存续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一并消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没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问题有没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没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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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有没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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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有诉讼时效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抵押担保有诉讼时效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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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针对抵押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抵押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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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否有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担保是否有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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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要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担保法体系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动状况。
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二者的差异非常明显。
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效力层级。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层级高于担保法,故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但有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现已修改 详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又用“缓期两年”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该《解释》所赋予的“缓期两年”的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消灭”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解读更加符合诚信原则。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承担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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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
三年,《民法典》解释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民法典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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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抵押担保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抵押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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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欠我钱然后把东西抵押给我。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抵押担保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依据这一规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主债务,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满足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不仅债权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抵押权的行使也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这一规则能够避免因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抵押权而妨碍抵押财产的流转,有利于法律关系的尽早确定。
依据这一规则,不论抵押财产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务人都可以确定地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不至于因第三人的追偿而使债务人获得的时效利益重新丧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不仅维护了抵押权的从属性,而且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会发生弱化,被告提出抗辩会越来越困难,因为相关的书面材料可能已经销毁,证人可能已经遗忘,其记忆不再准确,证人甚至无法找到或者已经死亡。一个请求经过多年一直没有主张,最大的可能是该请求已经得到了履行,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只是丢失了相关的证据,不能提出充分的抗辩。此外,依据弱化的证据,法院将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正是要避免依据弱化的证据去考察请求权是否仍然存在,被告可以直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来代替实体法上的抗辩。债权人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债权和抵押权,当时效期间完成后,债务人和抵押人都有权主张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这样就可以避免对主债权是否已经消灭做出实体法上的考察。因此,这一规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相吻合。
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抵押权消灭”。因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只是不能通过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等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权和留置权部分并不存在与第二百零二条类似的规则,相反,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也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可以看出,与抵押权截然不同,质权和留置权并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原则上仍然有权行使质权和留置权,担保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这一区分的根据在于,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由于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占有担保物,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时,如果不允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而允许担保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请求返还担保物,则不仅与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现存秩序的功能相违背,而且对担保权人有失公平。因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之所以一直没有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可能正是考虑到自己占有着担保财产,自己的权利一直有所保障。另外,诉讼时效制度推定时效期间完成时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仍占有质押财产或留置财产的事实,说明了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履行,推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上述推定。当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然能行使质权和留置权,意味着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实质上仍不能获得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但是,这一结果在质权和留置权设立之初就是可以预知的,当事人在担保物权设立之时就应当知道这一风险,因此,由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这一结果,算不上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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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抵押担保是不是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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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我的哥哥叫我了解一下关于抵押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哥哥在一家公司上班需要写一份合同,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连带担保
连带担保,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
二、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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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会不会有诉讼时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抵押担保会不会有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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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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