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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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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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能够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吗问题带来帮助。
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吗

一、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吗

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协议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证明人(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和无证据证明口头协议存在的,一般情况下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房子已经签了买卖合同能够违约吗

房子已经签了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能够违约的,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多久能够毁约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能够毁约,随意毁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得随意毁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买卖不签合同能够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够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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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成都买一套房子,把我爸爸妈妈接过来一起住,但是我现在钱不够,因为个人原因贷款也比较难办下来,所以考虑到垫资,请问成都房屋买卖垫资可以吗?
[律师回复] 当然可以。房屋垫资是指在房屋交易中,卖方的房产还有按揭没还完、买方也要申请房屋贷款的融资产品。该产品快速帮买卖双方解决资金难题,使没还完贷款的房子也可以买卖。
  第一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署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垫资资金的来源以及垫资服务费由谁支付。
  第二步,备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是担保公司或经纪公司垫资,需要买卖双方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等材料备齐,交由经办人员办理。如果是卖方自行筹款,则直接由卖方约银行进行提前还款就可以了;如果是买方筹款,担保公司或经纪公司在中间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买卖双方及担保公司或经纪公司三方签署担保协议,还款后就可以直接进入以下第五步的解押环节。
  第三步,核实。经办人员在收齐资料后,到银行核实卖方贷款的余额,然后在房地局核实房产抵押情况。这个过程根据银行及房地局的查询速度决定,一般三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
  第四步,还款。在核实完后,由担保公司或经纪公司内部进行垫资申请、审批等手续,并与业主原贷款银行约定提前还款的时间;岁末年初由于提前还款较多,因此预约时间往往比较长,比如工行、建行等房贷大户,还款一般需要提前一个月预约,届时直接到银行柜台或按预定存入资金即可。这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月。当然,各个银行甚至各个支行网点的规定可能都有所不同,所以这个环节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弹性。
  第五步,解押。还清贷款后,银行会出示贷款结清说明,卖方与代%办人员携此说明到房地局进行解押,各个房地局解押的时间不一,根据不同区县房地局情况,这个过程需要1-30天左右。总体来看,“垫资”整个过程需要1-2个月时间;具体还要看银行、房地局的时效。
  第六步,后期买方贷款、物业交割。解除房产的原抵押后,买方就可以进行贷款了,随后的流程便是银行贷款审批、发放、归还垫资款项、物业交割等,直至整个交易的完结。
我的哥哥在前一年去了市区工作,今年他为了可以方便自己的上下班,就想在公司周围买套房子,但是因为手上钱不够,想贷款买二手房,请问二手房房屋买卖可以贷款吗?
[律师回复] 可以,
1.提出申请: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领取并填写二手房个人借款申请表,填完后将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审阅。工作人员就材料做出初步评估,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然后三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
  
2.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具体多长时间会依据约定情况而定,一般3至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交易方需交纳评估费。
  
3.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审批过程一般在5个工作日左右。
  
4.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2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领取房产证。
  
5.领到房产证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房屋高度不够怎么办房屋高度不达标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偿原告赵某以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高度不达标为由,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受理了此案。据原告诉称,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商业用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地上两层,共140平米。2007年11月底,原告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地上两层楼顶管道很多,并且在房屋中间,管道最低处距地面垂直距离仅有2米左右,如进行吊顶和地面铺砖装修后,无法满足商业用房需求。随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此问题,并要求被告进行修改。但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一直不予答复,2008年8月,被告告知原告,最低处管道为燃气管道,需要与燃气公司协商解决,2009年5月,被告客服人员答复原告,管道高度无法更改。2009年8月,原告向被告客服监督热线反映问题,经过数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0年1月将原告购买房屋二层管道高度修改,但修改后的管道距地面高度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房屋高度不够应如何赔偿原告认为,层高是原告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与房屋面积相联系,房屋中管道距地面仅有2米左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原告所购买的是商业用房,层高过低对于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产生严重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管道进行修改,被告拖延2年的时间才进行修改,使得原告在这两年期间,由于房屋二层管道过低,不仅无常利用该房屋从事商业用途,且致使原告无法出租房屋获得利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被告将管道进行修改后,高度仍不能达到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使原告空间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为此,原告向提出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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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买卖有没有效?谁能够指点一下?
[律师回复] 期房和现房合同第二条主要是关于商品房的销售依据,购房人要注意根据房地产商提供的相关证明先确定自己所买的房子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别被所谓“现房”蒙了在建的房子不难判定是期房,建好的房子是否就是现房呢不一定!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已经盖好的房子,不等于是“现房”,已经有人入住的房子也不等于是“现房”,而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按规定,这种现房销售已不再需要“销售许可证”,而是要查看“房产证”,签合同也不一定要使用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人有利的是可以做到眼见为实,但购房人的眼光可要敏锐点儿,千万别心血来潮,买错了“现房”比买期房更容易使自己陷入被动。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房不管它是盖好的还是有人居住的,仍要按期房销售,购房人除了要查看预售许可证外,还要特别留意自己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被抵押。有的人以为某个小区已有人入住,或入住的业主已经拿到房产证,就以为买这种房子就万无一失了,实际上这里存在着某种误解。购房人一定要清楚房子按套拥有产权,可以分别抵押,别人的房子没问题,不等于您要买的房子也没问题。其实,房子盖好了又没有预售出去,被抵押的可能性更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尾房”。房子盖好了,还剩几套没卖出去,预售许可证过期了,房产证又没办下来,这种“无证”房不能说绝对不能买,但买时一定要查清楚,最好的办法是坚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再付款,不见兔子绝不撒鹰。购房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新规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这个规定等于说现在有一种已建好的房子,预售许可证本身没有过期,但由于取得竣工备案表4个月而没拿下房产证是不能销售的。预售许可证最重要人们通常都讲购买[预售商品房]要看“五证”,笔者认为购房人主要看清预售许可证是关键,“四证”主要是给政府发预售许可证的部门看的,有时由于土地情况复杂,房地产商交了土地出让金,虽没拿到土地许可证,也能凭交费证明先领到预售许可证,只要有预售许可,房子就可以卖。没有预售许可证房子能不能卖的,按规定不能,但现实中有一些房地产商会变换形式,比如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预售,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买不买,完全在购房人自己的判断了。房地产商的信誉可靠,购房人通过内部认购有时确实能省些钱,但风险也比较大,如果房地产商最终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并宣告破产,购房人付的定金有可能会打水漂。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指购房人,笔者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指房地产商,笔者注)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购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条告诉购房人两个问题:1.购房人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商缺少其它“四证”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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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买卖合同能够代签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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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讲解不够清楚,的情况下,买方交两万定金,可以退吗?
[律师回复] 符合以下的情形定金就可以退:
(
1)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3)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但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合同。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土地要转让,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随房屋买卖流转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
1.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流转
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与集体“两种产权”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和农村城镇化不断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实际上就客观存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为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和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问题,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成为事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
但是自发流转引发了诸多土地纠纷。因为缺少合法性,这种流转合同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诉讼时,农民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从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特点:一是随着企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改组,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内引外联企业;三是因企业间债权债务等原因,司法裁定造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四是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五是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等。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着企业改制普遍流转,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或出租等进行流转。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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