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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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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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

一、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1)主体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获得事后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协议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订立的协议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协议无效。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订立的协议;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效协议的怎么认定

无效的协议,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赋予其法律效力,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协议的类型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怎么认定协议无效

无效的协议,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赋予其法律效力,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协议的类型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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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一方受到威胁、欺诈的非自愿离婚,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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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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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即使是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这样的离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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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无效,股份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股权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入股公司协议无效时,入股人可以提讼。 股权协议又称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些地方还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可以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依据。 其内容包括: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和最后工商年检的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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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框架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 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20〕5号)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 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 [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当然,目前仅有买卖合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它类型的合同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或主张损害赔偿,即缔约过失责任(法定责任,不过其负有证明其自身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要获得完全赔偿存在一定困难)】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无强制执行力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其内容仅仅表明了合作的愿景,没有实质内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确),这样的框架协议自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框架协议,在其中条款就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类似约定,有这样约定的框架协议当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对于此类合同,可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建议:
起草框架协议前应当考虑该协议需要达成哪种目的,如果不希望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类似条款,以便双方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如果希望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不要使用“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作为合同标题,以免使对方误会,同时明确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
[1] 要注意此类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如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交易的大部分条款,并且当事人同意受其约束,则当事人有义务就未决条款继续磋商,以达成最后的本约,即使当事人不能商定未决条款,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补充其缺失条款,以实现公平交易。本案原、被告已在预约合同详尽地约定了交易的条款,甚至包括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的约定,就可以实现交易,此种情形下,应保护诚实守信方的合法利益,本案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2]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预约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三种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如原、被告在预约合同中仅有订立本约的意向,但对本约的内容仍需双方当事人经过诚信的谈判才能达成,则当事人只承担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本约的义务,法律并没有针对谈判失败而强加给当事人实现交易的义务,否则有违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即此种情况符合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不适合强制履行。预约合同的实际履行承担方式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与相对人签订本约,由于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通过谈判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如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仅约定了订立本约的意向,至于本约的内容,须待当事人协商定夺,则当事人只承担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本约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诚信的谈判仍无法达成“本约”,则他们不受任何协议的约束,此种情形下,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有违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也有违公平原则。
[w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w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w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和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吗?
[律师回复]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签订协议书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至于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要看清和写明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拓展资料: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査讨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交裁定是否认可。裁定认可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协议包括对债务人减免清偿债务的数额,债务清偿期限,清偿方式,债务清偿的担保等内容。由债务人提出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认可的关于清偿债务的协议。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1.双方债务纠纷的情况、金额。2.债务人承认的债务事实。3.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期限与金额。4.债务支付的优惠。5.延迟付款的后果。6.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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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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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合同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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