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哪些要求,有哪些相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什么要求
关于被收养人,《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此看出,只有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也就是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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