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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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能不能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不能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婚前怀孕男方能不能提离婚

女方婚前怀孕,进行了结婚登记的,男方不能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夫妻离婚,孩子未满一岁,能不能离婚

夫妻离婚,孩子未满一岁,能不能离婚。分娩后一年内女方能不能和男方离婚,但是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否则会不予受理,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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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与丈夫谭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我抚养随我生活,孩子父亲谭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但是谭某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女儿生活费,他都不予理睬。现在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
田某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提讼,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田某某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子女现在实际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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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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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小姨已经和丈夫离婚几个月了,孩子归她抚养但是丈夫没给过抚养费,所以想让我帮忙咨询下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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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小孩,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律师回复] 妻子拒绝生育小孩,丈夫离婚会判离吗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不会支持你的诉求,自然是不会判离的。
网友咨询:
我今年40多岁,与妻子结婚5年有余,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美中不足的就是她一直不愿生育,可我却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几次做她工作,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我认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想离婚,这样的诉求会支持吗?
律师回复:
近年来,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对新出现的案件情形进行有效规制,维护有序的生产、生活状态,最高人民又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其中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为了使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更加明晰化,最高人民专门出台了相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
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丈夫想要孩子的亲子鉴定,妻子拒绝,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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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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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轻伤二级对方拒绝赔偿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对方拒绝赔偿是否可以向提讼
如果对方拒绝民事赔偿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提讼的。
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害导致残疾的还有下列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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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能够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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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可以对在押的未决犯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可以对在押的未决犯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吗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离婚,由进行判决。
(一)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离婚,不过操作难度较大。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人觉得这种方式是很难实现的。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除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还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二)通过诉讼方式与服刑人员离婚更加易于操作。
1、管辖:法律专门规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时,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会安排到所在地开庭。提起离婚诉讼后,根据情况,由工作人员去,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比较实际,也更加便于操作。
2、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如果提起离婚一方也属于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具体步骤和上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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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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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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