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子有没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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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义子有没有继承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义子有没有继承权

一、义子有没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而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不包括民间所谓的义子女,所以说义子是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当然,自然人可以立遗嘱个人财产赠与义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干女儿有没有继承权

干女儿不是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养子女,没有没有继承权。

干女儿往往是社会交往中,双方父母因为关系甚好,而让自己女儿认对方为干父母。这种行为仅是一种社交关系,没有没有法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干女儿和干父母也没有没有法律上相互扶持和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如果“干女儿”仅是社交关系的范畴,则不能获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成年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或具有没有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的,则其可享有没有继承权。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已经成年,无法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没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义子有没有继承权问题有没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没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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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去世的时候留下了一笔钱,现在爷爷去世后,那些没有赡养的儿女都要分财产,未尽赡养义务还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之间享有对父母遗产的平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虽然你的二妹和三弟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且三弟属于养子,但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有悔改表现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相关知识:怎么样才算尽了赡养义务?
  —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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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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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怎样继承
[律师回复] 无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扶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或者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但对于“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
在处理此类继承案件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在我国,尽管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是有物质保障的,但因我国的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毕竟还存在地区差别,有一定数量的老年人还没有完全实现享受养老金,国家和集体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在物质方面所起的作用。所以家庭作为一个消费的经济单位,对待老年人,尤其是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应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老人适时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这些都是对老年人在物质上尽赡养义务的形式。子女对父母进行物质上的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一种义务,也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同时也是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即对老人在生活上照顾,其内容比较广泛。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休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处理能力,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是应该看到,正是这些小事才构成了老年人现实生活中最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
[律师回复] 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这里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本条最后一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互让精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
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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