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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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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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一、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履行合同的原则如下:

一、全面履行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解除合同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3、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民法典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是哪些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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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民法典》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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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的概念亲自履行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这就是说,劳动者的义务只能由劳动者自己去履行;管理者的义务只能由管理者去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是这样,只能依靠自己。亲自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实际行爲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当事人要将合同规定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日常活动合同中去。
二、亲自履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力具有人身依附性人们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并且通过对劳动力的交换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所以劳动力具有某种商品的属性,但其与一般的商品又有所不同。劳动力是人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不能脱离人体而单独存在,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劳动力具有人身依附性。
(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履行的过程亲自履行原则的内涵似乎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相违背,因为我们在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时都强调了对单位的限制而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此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待“倾斜保护”原则,从劳动合同的目的和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找出亲自履行的合理性: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劳动者在特定的岗位上进行名义进行履行。代为履行也不一定是为原劳动者的利益而履行。管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但这些的实现都要通过劳动代为履行者的履行后果也不归属于原劳动者。当然,在劳动者擅自进行代为履行的时候,可能因此给该劳动者带来违约的责任。但这不是履行行为的直接后果。
三、亲自履行原则由劳动者自身属性决定劳动合同中的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力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确立该原则也是对劳动合同正当履行的保障。虽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亲自履行相悖的情况,但不会影响亲自履行的实质内涵,而只会更加丰富、深化该原则,使其内涵越发明确、具体。亲自履行原则不仅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保障了企业的用工安全,也制约企业主体的变更,使劳动者不致在企业变更过程中遭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在劳动合同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合同四大履行原则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亲自履行原则在根本上要求以劳动者自身的亲自行为为基础,并且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行为去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一定工作量。违背了这种原则,劳动者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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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
《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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