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什么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解除合同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解除合同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先合同义务或附随合同没有按约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固有利益;
二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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