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手术签字要去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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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院动手术签字要去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医院动手术签字要去承担什么责任

一、医院动手术签字要去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要是直系亲属,对于病人的治疗与否都有决定处分的权利,是否同意签字都是家属的权利。没有家属的签字,在紧急情况下,院方也要救死扶伤;有了家属的签字,如未按医疗规范程序救治病人的,出现问题也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保险骗保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骗保的要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医院动手术签字要去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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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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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应承担赔偿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刘某某到昆明某部队医院做结石取石手术,多次手术后导致患者“左输尿管狭窄,右侧肾小球滤过功能代偿性增高”,后经鉴定为达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医疗机构代患者或家属签字被判担责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侵犯的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判决医院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是较轻的。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医方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代替患者或家属签字,该行为从法律上讲系伪造病历的行为。所谓伪造病历是指,病历本原本没有而医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擅自制作病历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而一但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在最终判决时并未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本案目前患者已经提出上诉,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可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裁判案件。
而就本案医方的治疗行为来看,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与刘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真不好说。但是对于伪造病历的行为,作为患方是决不能容忍的,但是患方举证证明医方伪造病历实属不易,更多的时候为了保障患方的利益,作为患者律师打组合权更为适宜,但因具体案件而异。
由于医疗纠纷系专家侵权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单靠患者及家是很难正确维权,更多的时候就像无头苍蝇,甚至很可能因为维权思路、诉讼方式的选择不当,而把自己带进死胡同,致使为自己的维权之路设立重重障碍,最终维权无门。因此,建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为宜。
【案情回顾】
患者刘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左侧腰腹痛,10月随单位组织到昆明某部队医院体检,经B超检查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结石。10月13日昆明某部队医院门诊以“左肾积水”将患者刘某某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该院将患者病情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10月14日该院为刘某某行“左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术中在刘某某输尿管内置入输尿管支架管。术后给予抗炎、补液等治疗于10月17日让刘某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多饮水,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1月后拔输尿管支架等。
【裁决】
由于两次鉴定委托被退回后,人民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人民认为,本案系刘某某以医疗过错向昆明某部队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病历中的四份病危通知书和三份自费耗材告知书均不是刘某某或代理人所签,故刘某对病历不予认可,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此情形下,本院针对上述签名问题对昆明某部队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
首先,就病危通知书而言,其是就刘某某病情的临床诊断和病情预后向患者或家属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患者有权知道其病情,故医院未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就本案而言,病危通知书上“刘某某”的名字并非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由此可推断医院存在代替患者签名的行为。虽然病危通知书不涉及患者对医疗方案的选择,不是针对患者实施的具体行为,因此就本案而言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不能因此就判断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但医院代患者签名的行为则性质较为恶劣,其行为本身不仅意在掩盖其未进行告知的过错,更是一种对患者的欺骗,因此医院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
其次,就自费耗材告知书而言,上述告知书不仅是告知患者自费耗材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内,实质还包括了患者是否愿意选择采用有自费耗材的新技术来进行治疗,因此该告知书应系医疗措施的告知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院侵犯了患者对医疗方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于上述告知书上的签名并非患者所签,意味着医院对患者实施的医疗措施并未征得患者的同意,其对患者采用该医疗行为自然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医院存在过错。当然,医院代患者签名的行为主观上也存在较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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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误的签字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医院通常要求患者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手术风险,非亲缘关系者不得签字。根据相关法规,医疗机构在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需征得患者及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由其签署手术知情书。签字人应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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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医生需要签字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去医院看病如需要做手术的话,手术之前医生都会拿一份手术同意书给患者或其家属看,并且要求其在手术同意书上面签字。有些人对手术同意书不太了解,想要知道手术同意书医生需要签字吗手术同意书医生需要签字吗手术同意书不用医生签字,会盖有医院的公章。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为什么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能有效地督促手术医生实事求是地说明手术目的、过程、效果、愈后及并发症、不理想等做出客观的解释及处理方法,接受手术者也可以在手术前将自己的特殊要求记录在手术同意书上,这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地保证。对手术前无文字记录的谈话,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如果没有术前签字,手术医生和病人都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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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为什么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能有效地督促手术医生实事求是地说明手术目的、过程、效果、愈后及并发症、不理想等做出客观的解释及处理方法,接受手术者也可以在手术前将自己的特殊要求记录在手术同意书上,这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地保证。对手术前无文字记录的谈话,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如果没有术前签字,手术医生和病人都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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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为什么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能有效地督促手术医生实事求是地说明手术目的、过程、效果、愈后及并发症、不理想等做出客观的解释及处理方法,接受手术者也可以在手术前将自己的特殊要求记录在手术同意书上,这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地保证。对手术前无文字记录的谈话,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如果没有术前签字,手术医生和病人都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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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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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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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为什么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能有效地督促手术医生实事求是地说明手术目的、过程、效果、愈后及并发症、不理想等做出客观的解释及处理方法,接受手术者也可以在手术前将自己的特殊要求记录在手术同意书上,这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地保证。对手术前无文字记录的谈话,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如果没有术前签字,手术医生和病人都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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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要,一般来说手术对周围的组织损伤是比较难完全避免的。如果伤的是与手术部位无关的地方经法医鉴定确认后可以说是医疗事故,如果是靠近手术部位那叫做难免式损伤,就是手术中比较难避免的情况,所以手术前都要签同意书,就是尽量避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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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手术风险承担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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