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中能够买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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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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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中能够买卖吗

一、房屋出租中能够买卖吗

房屋出租中能够买卖,买卖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表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经济适用房能够出租吗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经牺牲了该部分土地的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能够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三、租房提前退租扣房租吗

租房提前退租不应当扣房租,但是承租方的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能够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房屋出租中能够买卖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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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一直都想要买房,已经看中一套房屋了,现在还成功付款了,后来到手还需要去卖掉的,已经涨价不少前来,已经满一年时间需要税费的,房屋买卖满一年税费要多少?
[律师回复]
1、出卖不满两年的房子需交税费: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价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房价的5.6%)。
2、出卖满两年,但不满五年的房子需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价的1%或两次交易差价的20%)。
3、满五年的房子是家庭的唯一住房需交税费:无。非家庭唯一住房需交税费:因房子不是家庭唯一住房,需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价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卖房满2年?
买卖房屋要交哪些税费
一、出售住房需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税率根据地区划分别是7%、5%、1%即市区7%、县城或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3)土地增值税:出售房产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出售方出售的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个人出售房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个人购买房产需缴纳的税费:
(1)契税: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成交价格。契税适用税率为3%-5%。
(2)印花税:不只是房产出卖方要缴纳印花税,房产购买方也应缴纳印花税。出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和房产出卖方相同。
(3)另外,房产购买方还应对房地产证按件贴花5元。要缴纳的税费也会有所差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按照当地的管理政策足额缴纳税费,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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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租金怎么写?谁能够说一下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具体状况如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买权。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该房屋被征用或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乙方应无条件退还房屋,甲方向乙方退还预收的租金。 第六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界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若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员工吵架等事情与甲方无关,若由于房屋构造原因造成漏水等问题由甲方解决。 第八条: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室内物品清空等前期工作,并在年日前完成房屋交付。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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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时能够买卖房子吗?答案是可以。不过也有前提条件,即权属无争议、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均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不受房屋是否出租的限制。不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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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高中毕业后去了外地上大学,为了上下学的方便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并和房东签了合同,可是没过几天他打算将自己租住的房屋给卖了。请问承租期房屋买卖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房东将房屋卖掉了,买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要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你就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合同期届满为止。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房屋被买卖时,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因此,房东有权卖出房子,但是在两年租期之内不能要求你搬出。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亦即优先购买权。房东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你,如果你也想买并且出价不低于买方,就可以优先购得此房屋。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并不适用所有的承租人,如果房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成立在后,就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一些有租赁关系存在,但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的规定,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购房者如想即买即住二手房,应先了解该房屋是否已出租以及租期何时届满等基本情况,以免将来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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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租的房屋能够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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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和别人参与赌博,因为没有完好,被人给故意设套,给输掉不少钱了,现在家庭基本上都已经给毁掉了,打算去买卖掉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二手房交易,是买卖不破租赁纠纷爆发的主战场,原因很简单,此处不表。涉及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尤其是租金的支付,常常引发争议,当事人主体如何确定?
《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基于此,出售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剔除偶发性因素,司法救济中常将三者捆绑在一起,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名义拖进诉讼,搞成诉累。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定金或抵押金费用,出租人并未移交于买受人,买受人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定金或抵押金向谁主张?
根据债的相对性,该笔费用理应向出租人主张。而且,定金或抵押金的签收人理应是出租人,考虑到证据的直接针对性,也应是出租人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产权虽转移,但并非意味着租金转交,若主张买受人承担返还义务,证据不足。
二,承租人不知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已提前支付租金,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怎么处理?
承租人具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系租房屋前理应通知承租人,即使承租人不予购买,起码对嗣后的租金支付事宜有所准备,以免把租金错放在别人的口袋,滋生事端。相对而言,出租人负有主要的通知义务,但买受人亦具有善意提醒,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租金由出租人继续收取(房价上有折让)。
租赁房屋产权变动,租赁合同效力并未消亡,只是租赁主体发生变更,而且此类租赁主体的变更受制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买受人不能佯装一无所知,借机逃避“过错”责任。承租人已经支付或提前预付的租金,对买受人是由约束力的,买受人可以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请求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证明,举证责任基本完成;须注意,买受人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相对性问题对抗。
附加: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6集,第201—310页。
[案例] 青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A)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产权人A将房屋出租给B,后A将房屋出卖给C,在A出卖该房屋前B拖欠租金,A、B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延付租金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现B欠付租金超过30日,B公司认为:A已经不是产权人,因此不同意支付租金,亦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B未与C签订合同,C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无权要求支付产权变更前欠A公司的租金,更无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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