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三性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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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专利三性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利三性是哪些

一、专利三性是哪些

专利中的三性是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但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该性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专利权的特点是哪些

专利权的特点如下: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专利权的客体是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专利三性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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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大学的时候就非常努力的学习,还申请了水性漆的专利,请问水性漆专利转让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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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排他性规定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制造、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参见专利法48~58条
B:
A、许诺销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许诺销售。3、许诺销售、销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使用;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领水、使用的必要准备,是指、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个人售出后、许诺销售。2,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销售;
(五)为提供行批所需要的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进口该产品的,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其专利产品,都不得实施其专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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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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