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有没有人格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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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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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法人有没有人格权问题带来帮助。
公司法人有没有人格权

一、公司法人有没有人格权

公司法人享有没有人格权。公司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

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没有的保有没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名称权,有没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二、公司法法人人格有没有什么规定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

作为法人具有没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就是法人人格。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没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是不是人

公司法人不是人。公司法人并不是真实存在,具有没有生命体的“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如:有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没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人是指具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没有限责任,分为有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没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没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法人有没有人格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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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直索责任是指将法人在法律上之性排除,假设其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排除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然而,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相分离之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为使命。该制度正是与法人人格制度从反正两个方面确保了法人的性,法人责任之性与股东责任之有限性。
其次,该项制度之设立旨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科以不正当利用公司人格之股东以负担,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前已有述,股东之有限责任为一附条件之利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公司,而公司性则表现为股东让其财产之所有权、经营权予公司,使公司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如果股东未完成依该项条件所承担之不利益,则其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之利益,否则有悖于此一现代法制之目标。同样,当公司与股东融为一体之时,则公司之债权人实际上是在与股东为交易,而非与主体为交易,如一方主体仅负有限责任,则另一方主体负无限责任,对后者殊为不利。再次,由人格否认而至股东之无限责任是逻辑推理之结果。在公司具性特征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公式:具性特征——承认公司之人格——股东之有限责任。如果当该公式第一个要素尚不具备时,则其后的结论无由成立。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限度范围制度必然要表现为非法或不合理。一方面,我们要正视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性之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无视其作用限度而放任其无限扩充。事实上,在德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分离原则即股东与公司人格分离为一般原则,而直接责任为例外。因此,限定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至关重要。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能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已取得人格。这是否认公司人格之前提。若一公司尚未登记成立即未为法律授予其人格,断无否认之可能性。至于公司人格之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不作要求。一个完全符合法定设立要件从而依法登记的公司可能被否认其人格,即使一个虚假出资骗取法人营业执照之公司,当然应对其人格予以否认。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使法人之性特征丧失之行为。如甲乙母子公司,甲作为母公司对乙进行职能控制,使乙公司完整成为其代理人或传声筒。再如,某实质性一人公司,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难辨彼此。
(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因为此项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制裁股东。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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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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