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分摊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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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赡养老人分摊方式

一、赡养老人分摊方式

赡养老人分摊方式:一般情况下,是由其老人的子女平均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赡养人也可以直接就分摊方式进行协商,或者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签订书面分摊协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赡养老人该如何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赡养老人就应该在经济上应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老人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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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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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被赡养人丧葬费怎么分担
[律师回复] 死者的丧葬费的负担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是死者存在侵权侵害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与雇佣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关系时,都有伤葬费的支付与承担项,按超不补,节不退的原则包干使用。这类情形一般不会有大多超支问题,则不会因为丧葬费产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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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丧葬费的负担依法由所在村集体或居民委员会负担。
二、丧葬费负担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如:。分家单中子女关于老人的丧葬费的负担协议等。
三、没有协议的如何负担,可以参照以下观点处理:
第一种观点:死者债务说。
该观点认为,丧葬费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如欠税,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等。二是死后的债务,如丧葬费、遗产分割费。”
在这种理论基础上,把丧葬费做为死者的消极遗产来分割。即丧葬费首先从遗产中列支。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丧葬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丧葬费。
但是依照这种理论推论下去,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其法定继承人也不会继承任何遗产,同样继承人也不承担死者的债务。丧葬费用作为死者的债务就会出现无人继承和负担的问题。那么谁又应该处理死者的后事呢如果停尸不管,既不符合社会稳定,也不符合卫生要求,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脚的。
第二种观点:赡养义务说。
这种观点认为,安葬死者是其儿女们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是履行生前赡养义务的沿延。最高人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梁永艳诉邱玉明、邱玉珠、邱玉兰赡养纠纷案》,将丧葬费的负担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来处理。但是,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包括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三项内容。”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包括被赡养人死后安葬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安葬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那么当被赡养人死后,没有人履行安葬死者的义务,由谁提起赡养纠纷之诉呢
丧葬义务说,即将丧葬费的负担直接确定为负有安葬死者责任主体的义务,较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死者生前的法定扶养人是其法定安葬义务主体。因为这些人一般都是死者的近亲属,由他们进行安葬死者,符合传统民俗,人们也容易接受,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安葬死者也同是其近亲属的一种权利,为安丧葬权提讼的,也经常见诸报端。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权利和义务统一。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葬费首先由死者的遗产列支,如果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时,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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