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需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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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女方离婚需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女方离婚需注意什么问题

一、女方离婚需注意什么问题

现在女方离婚要注意的问题也有不少,那么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内容。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2.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4.股票的约定和处理。5.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6.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7.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9.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分居离婚女方要做什么

关键在于分居的证据,如女方不能之供分居证据,法院不会支持。所以重点是女方要收集符合分居离婚条件的证据。分居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怎么判

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女方离婚需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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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女方需要了解自己在婚姻中所获得的财产,并与丈夫协商进行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2、如果有子女,女方需要决定自己是否要求拥有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3、女方需要了解自己在婚姻中所承担的债务,并与丈夫协商进行债务的分割。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女方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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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驰名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驰名商标注册需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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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注意什么问题
商标注册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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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加盟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加盟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考察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应当对特许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是否具有特定产品的经营资格、是否拥有商标或专利权等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这些一般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而获得。如果遇到不理解或有疑问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员,而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解释。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发现,不少特许经营企业故意混淆“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的区别,把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产品称为专利产品,欺骗加盟商。
(二)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宣传和许诺。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往往对产品作出夸大其词的宣传和高额的利润预测,加盟商应当冷静分析实际情况,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宣传和许诺。
(三)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合理权利。加盟合同大多是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一些损害加盟商利益或者剥夺加盟商应有权利的条款要予以提出并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例如加盟的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经营企业所在地。当纠纷发生后,加盟商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经营企业利用加盟商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最终人去楼空。因此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考虑这些问题。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加盟商的损失主要包括房租、装修费、宣传费、雇员工资等,但加盟商在主张这些费用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加盟商在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单据,尤其注意要在这些合同、单据上注明是用于加盟的费用,如租房合同中房屋所在地应当与加盟商的经营地点一致,装修费应当注明装修的地点是加盟商的经营场所,宣传费也应当表明宣传的内容与加盟经营活动相关等等。
二、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企业在选择特许经营方式时应注意: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加盟商进行认真考察。加盟合同纠纷出现的众多原因中有一个共同点,即加盟商在无法继续经营或营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往往会以各种理由特许经营企业,要求撤销或解除加盟合同。因此,为了减少出现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应当对加盟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允许其加盟、授予其多大区域范围的加盟代理权等等。
(二)注重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而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加盟合同中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使用作出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有些特许经营企业只注重向加盟商推销产品,而忽视对加盟商的管理,导致出现加盟商“挂羊头卖肉”,只挂特许经营企业的招牌,却不采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统一管理方式和统一产品标准,损害特许经营企业的形象,或者签订加盟协议后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经营的情况。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以维护特许经营的顺利进行。
公司债务注销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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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注意哪些问题?
1、女方需要了解自己在婚姻中所获得的财产,并与丈夫协商进行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2、如果有子女,女方需要决定自己是否要求拥有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3、女方需要了解自己在婚姻中所承担的债务,并与丈夫协商进行债务的分割。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女人离婚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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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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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合同签定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督促许可方须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备案备查的手续,使合同内容及合同执行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被许可人属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情况下,公众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利人随意将商标在许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许可人的利益。 ② 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监督帮助商标许可方维持商标的有效性。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商标等。当然被许可人也应积极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可能因为3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 ③ 保证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可能影响到许可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商标是否能维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许可方在许可前会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考察,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也会采取措施控制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帮助和监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进行其他的交流活动,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确保使用相同商标的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持相同。
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公司注销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的决议范本 决议书 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__________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雷华三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本公司于2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解散事宜,截止2___年___月___日,与公司解散事宜相关的清算工作、债务债权登报公告、税务注销及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二、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宣告公司破产或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的裁定文件或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宣告公司破产或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或者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宣告公司破产或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或者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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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注册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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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的问题,这个问题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不同组合对所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两级分类。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购的抽象、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此种体系乃是许多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的体系基础,但即使民法典也未必完全吻合此种体系。由——作为规整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类别概念,而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之下,作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括性,同时亦可保障稳定性,因为这种体系是完整的,于体系范围内,法律问题借逻辑的思考来完成。   第一级是按照权利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第二级则是按照客体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绝对权或是相对权,比如绝对权中包含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 第则是按照主体的不同关系对不同的权利在做出划分,比如,所有权可以包含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面对每一类权利的具体包含的权利详细论述。  首先是绝对权。从绝对权本身的意义上来说,它是特定的权利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绝对权一般来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即便他的产生可能是由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是事实行为设定的,但是这并不否认绝对权的内容必然是要有法律直接规定。否则不特定的义务人就无从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履行绝对权的相应义务,只要义务人的消极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他有什么积极的行为,这是绝对权的最本质的特征,它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秩序。只有在义务物人积极的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或是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候,才构成侵权。[24]绝对权和相对权的侵害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绝对权的行使不要求义务人有任何积极的行为,只要求义务人就可以,因此,侵害绝对权并不以过错位要件,只要时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有所妨害,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义务人停止妨害,恢复其行使权利的状态,在这一点上,无论是物权、人格权还是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下面对绝对权做出分类,在分类的同时,贯穿着 第二级和第分类。  人格权。人格权是权利人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存在于社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自出生时起,伴随着权利能力的始终,依法所固有的。人格权按照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25]人格权因为是依法为个人所固有,因此是不可转让的。即便是许可他人使用某些精神性的人格权(比如姓名权、肖像权),也是权利人终有一天可以收回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人格利益,而非物质的利益。虽然可以与主体而存在,却是不能离开主体而转让的。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因为对物的利益而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他包含着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受任何人意志的影响。  在物权中,要特别提出的是权利人为复数的物权,因为此时,如上文所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绝对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他是物权重要单独分出的一类特殊的权利。物权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合伙人的权利,他们共同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经营管理,实际上这是共有所有权的一种发展,合伙人之间的共同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是合伙人权利的一项权能,具体地说,是社员权的权能。  继承权。继承权是绝对权,继承人的继承权——无论是继承既得权还是继承期待权——都是继承人因为继承关系而享有的对遗产的权利和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权的实现,不需要任何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只需要他人不妨害其行使权利。因此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在继承人为多数的情况下,还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的绝对性也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一类权利也是要重新分离出来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他们都是权利人对一种智力成果的权利——有人认为商标并不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共同特征是他们都是由财产价值的符号,此观点更为可取——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其中同样涉及到复数权利人的情况,也同应该单独分离出来。  股权。如上文所述,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是股东们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财产性的权利,包括经营管理的权能和按投资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股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的权利。股权也不是社员权,社员权不是的权利,而是股权中的一项权能。这种权能在很多权利中都能够体现,比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  第二大类权利是相对权。相对权有特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的,也有通过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他就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要求权利人有过错,义务人对权利人权利的侵害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下面对相对权进行第二级和第的分类。  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债权是基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债券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  亲属权。亲属权是亲属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亲属权——比如配偶权、被赡养权——都要求有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亲属权伴随亲属关系的始终,是依法律所产生的,这是亲属权与债权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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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有没有预售许可很重要。二、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但、约定开放商应该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四、若发现销售广告的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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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儿子去天水读大学,想为他买房,请问天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要注意那些问题?指点一下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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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五、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六、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八、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九、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以上就是我关于天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回答,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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