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的特点有什么
行政监督的特点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判决的种类有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符合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行政监督的特点有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