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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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一、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还能追偿吗

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一、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合法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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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免除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当主合同无效时,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才能完全免责;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并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

②债权未发生的抗辩。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③债权抵销的抗辩。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他项债权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以主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相应等值的债权。保证人在行使抵销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A必须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清偿期,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债务用作抵销。B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C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④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主合同债务已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无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在债权人要求债权时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⑤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⑥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且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前。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先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⑦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虽然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债权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

⑧撤销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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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多数主体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有二:
1、违反连带债务,此时当然产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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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均负全部责任,而不是按照确定的份额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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