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一、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在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义务;

2、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告知被代理人合同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会构成什么行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

构成违约行为的话,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7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3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3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4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0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订立·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京156****869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8****858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989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br/>(一)勤勉工作。<br/>尽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争使合同条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合同代理的出现,就是为了扩大委托人的活动范围,克服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业务洽谈,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必须尽心的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竭尽其能力与经验,完成代理任务。要防止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视,制订合同条款欠考虑,从而使被代理人处于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现,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权限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为了从相对人那里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价钱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现此种情况,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br/>(二)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br/>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一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总额12万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王某3万元预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无法向乙公司提供钢材,也不退还乙公司的3万预付款。乙公司于是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为被告告上,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查明认定,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但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适无效的。于是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返还乙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偿付相关利息。<br/>(三)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br/>例如某甲授权某乙代购物,而某丁则授权该乙出卖物,如果乙同时代理甲与丁订立买卖物,就构成双方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就购买货物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有利,却会损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对一方的利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的为双方代理,结果只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当然,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实施双方代理行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br/>二、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br/>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br/>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br/>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332浏览
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不履行义务会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br/>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代理人,合同履行受阻后,被告C公司向A公司披露了这一事实,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了被告C公司作为相对人,因此,涉案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和被告C公司,而不能约束被告B公司。<br/>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因为隐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代理人应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br/>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不过,第三人一旦选定相对人,则不再允许变更。因此,在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即应当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做出选择并主张权利。<br/>二、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br/>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br/>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br/>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br/>三、合同委托人的义务<br/>(1)承担后果的义务<br/>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br/>(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br/>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br/>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人处理事务的费用;<br/>②偿还费用: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br/>(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br/>委托人在接受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03浏览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br/>(一)勤勉工作。<br/>尽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争使合同条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合同代理的出现,就是为了扩大委托人的活动范围,克服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业务洽谈,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必须尽心的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竭尽其能力与经验,完成代理任务。要防止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视,制订合同条款欠考虑,从而使被代理人处于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现,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权限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为了从相对人那里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价钱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现此种情况,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br/>(二)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br/>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一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总额12万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王某3万元预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无法向乙公司提供钢材,也不退还乙公司的3万预付款。乙公司于是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为被告告上,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查明认定,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但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适无效的。于是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返还乙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偿付相关利息。<br/>(三)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br/>例如某甲授权某乙代购a物,而某丁则授权该乙出卖a物,如果乙同时代理甲与丁订立买卖a物,就构成双方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就购买货物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有利,却会损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对一方的利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的为双方代理,结果只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当然,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实施双方代理行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br/>二、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br/>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br/>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br/>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351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代理人在代签合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京177****9582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35****879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8****4256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