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如果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而防卫过当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于: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行为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预备阶段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时间上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急迫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阶段。
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象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按过失犯处理;如确实没有过失的,也可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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