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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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企业更换法人债权债务如何办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因为债务人是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注销后会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后所得的财产会用来偿还公司的债务,当然如果清算后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则债务就无法偿还了;只要公司的债权在清算后的清算期间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要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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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积极参与改制程序,落实债务偿还及担保责任
  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方案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各项改制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处理意见。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比如,企业法人分立时,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比如,企业法人合并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被合并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行使债权。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抵押、质押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农村信用社应对其高度关注,依法申报债权,行使债权人权利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比较详细,农村信用社对这些规定要十分熟悉,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程序清收债权。特别要注意有关媒体上通知申报债权的公告,农村信用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中断。
  在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时,还应提交有关财产担保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权将作为一般债权处理。在连带债务中,农村信用社有多个连带债务人,且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将自己的全部债权数额进行申报,也可以不申报破产债权,而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清偿。在保证债务中,当被保证人(即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以获得公平清偿,被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如果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证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当保证人破产时,农村信用社要想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责任申报债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需要先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申报债权。
  
(三)防止债务人借改制或破产逃废债务
  对于通过企业改制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及时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比如,在改制程序中,对于借改制处理或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又比如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借转移资产、低价处置资产等行为虚假破产的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防止其以资不抵债为由进行假破产;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请上级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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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新公司,不是简单地改换一个名称或表现方式,而是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行为。
  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明确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是:
  
一、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二、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上述第三条的行为债权人未认可或者原企业未通知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承担,债权人可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清偿责任;
  
五、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的债务仍留原企业,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讨索债务,新设公司以所接受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由原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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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形债务,民营企业改制后的隐形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什么是隐形债务,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什么是隐形债务,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隐形债务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改制近年来非常频繁,国家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新的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不断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以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
(二)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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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改制近年来非常频繁,国家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新的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不断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以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
(二)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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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企业工伤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员工还是能享受原有工伤待遇的,改制后的企业应该全部继承接受以前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出现的遗留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在中国,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的法人资格,拥有的财产权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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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问题有哪些?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2、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3、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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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改制后,工伤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员工还是能享受原有工伤待遇的,改制后的企业应该全部继承接受以前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出现的遗留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在中国,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的法人资格,拥有的财产权利,承担责任。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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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就业的那个企业最近在改制,还是十分的紧张的,帮他咨询下企业改制债务合同
[律师回复]
1.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转让或分担,债权人曾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企业改制时约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由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业承担,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3.企业分立时对资产和债务明确进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组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4.企业出售(指企业出售后由购买者按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购买方承担、债务随企业资产转让的,若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购买方不论是否再办新企业以及新企业所用名称与原企业是否同一,都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若诉讼中债权人未认可,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应由出售方(即企业清理责任承担者)与购买方(即企业财产接受者)承担连带责任,出售方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向购买方追偿。
  
5.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处理的,不论诉讼中债权人是否予以认可,都应按约定确认债务承担主体,由出售方在出售企业所得价款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6.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明确约定企业部分债务由购买方负责偿还,部分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偿还,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若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可按约定分别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若债权人不予认可,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且因购买方未就购买企业支付对价,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在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售方或购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约定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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