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规则:
1、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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