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民事责任是哪些
合伙的民事责任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上规定的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合同是哪些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协议。合伙合同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1、对合伙人有所限制。
2、为了共同目的或者共同利益。
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4、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
5、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三、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1、约定的合伙期限到了,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下去。2、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4、合伙人不满足法定人数超过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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